一、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侦查:
1.假造国家钱银和国家财务金融债券的;
2.假造其他有价证券和收据总面值在300元(含本数在内,下同)以上的;
3.贩卖、运送、窝藏假造的国家钱银、国家财务金融债券的;
4.明知是假造的国家钱银、国家财务金融债券而运用、存储、夹寄,数额在300元或10张以上的;
5.成心运用、贩卖、窝藏假造的其他有价证券和收据,不合法获利500元以上的;
6.唆使别人假造、贩卖、运送、窝藏、运用、存储、夹寄假造的国家钱银或有价证券和收据的;
7.私运假造国家钱银的;
8.窝藏或出具伪证,庇护假造国家钱银或国家财务金融债券违法分子的;庇护贩运或很多投进假币违法分子的。
二、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立为重大案子:
1.以手艺印刷办法假造国家钱银或国家财务金融债券的;
2.以其他手艺办法假造国有钱银或国家财务金融债券的,数额在1000元或100张以上的;
3.假造其他有价证券和收据总面额在1000元以上的;
4.运送、贩卖、窝藏假造的国家钱银或国家财务金融债券,数额在1000元或100张以上的;
5.明知是假造的国家钱银或国家财务金融债券而运用、存储、夹寄,数额在2000元或200张以上的;
6.成心运用、贩卖、窝藏假造的其他有价证券和收据,不合法获利2000元以上的;
7.教授假造技术或办法的;
8.集团违法的;
9.私运假造的国家钱银数额在1000元或100张以上的。
三、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立为特别重大案子:
1.以组织印刷办法假造国家钱银或国家财务金融债券的;
2.以手艺办法假造国家钱银或国家财务金融债券,数额在10000元或1000张以上的;
3.假造其他有介证券和收据总面额在10000元以上的;
4.装备贩运假造的国家钱银或国家财务金融债券的;
5.教授假造技术或办法,形成损害特别严重的;
6.运送、贩卖、窝藏假造的国家钱银或国家财务金融债券,数额在10000元或1000张以上的;
7.金融、财会工作人员使用职务之便假造或贩运、投进假造的国家钱银或国家财务金融债券的;
8.私运假造的国家钱银数额在10000元或1000张以上的;
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以为构成特别重大案子的。
四、对上述规则的几点阐明:
1.“国家钱银”是指人民币。
2.假造、贩运、投进在我国境内合法兑换的外币及被我边境地区居民遍及运用的外币,参照假造国家钱银和贩运假造的国家钱银案子的立案规范立案。
外币面值按发案时国家发布的外汇兑换比价核算。
3.购买、窝藏、夹寄假造的钱银,按贩运假造的国家钱银罪立案。
4.“国家财务金融债券”是指中央财务金融部分依法发行的国家公债券、国库券、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
5.“其他有价证券和收据”是指由财务、金融、工商、税务等国家职能部分发放或统一管理的支票、股票等有价证券,以及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所列各种有价凭据。
6.“其他手艺办法”是指用描绘、拓印等手艺技术假造钱银、有价证券的或用剪贴、粘补、拼接、揭页等办法改动钱银和有价证券形戊,使之“增值”的假造办法。
7.“组织印刷办法”是使用印刷机、复印机或其它先进机器和科学仪器假造钱银、有价证券的办法。